(一)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
公诉人宣读
起诉书。
2.被告人、
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
证据。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
新证据。
6.
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
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和被告人的
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