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
违约行为,按照《
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
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
赔偿缺失。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
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
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