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可以由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
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
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
逾期提供
证据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