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
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
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19条规定,
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
非法转包。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
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
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
工伤待遇。
劳动
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
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
转包
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
赔偿责任。
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
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