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生产、销售劣药罪中罚金处罚取消了“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规定,新增“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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