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第百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列情形尚构犯罪由县级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所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其中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产期、保质期或者超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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