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法庭
证据。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
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
当事人出示的
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
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录音即是将声音信号记录在媒质上的过程。将媒质上记录的信号重放出声音来的过程称为放音。录音和放音过程合称录放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