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先前羁押一日抵2日
拘役、有期徒刑:先期羁押一日抵1日
无期、死刑:不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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