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