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印遗嘱理论上存在着分歧,但在实践中应当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以解决纠纷为导向,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证据效力相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与审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1、来源审查。
证据来源可以借助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形式转化而来,打印遗嘱的来源尤其重要。一般来说,从遗嘱人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的打印遗嘱在证据效力上要高于非遗嘱人所持有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来源存在越多的疑问,其证明效力就越低。
2、形式审查
只有形式完整、意思表示明确、具有立遗嘱人真实落款签名的打印遗嘱才能具有遗嘱的效力。
3、内容审查。
通常情况下,遗嘱包含了遗嘱人对重大财产的处分意思。由于打印遗嘱更容易被伪造和变造,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所记载的意思表示与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具体行为存在明显出入,打印遗嘱的证明效力就会因为出现相反事实而降低。
4、辅助证据审查。
凡是可以印证或者打印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信件、邮件、手稿、录音以及证明证人等证据,均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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