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从
民法角度分析属于
承揽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
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
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
合同纠纷提
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