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
证人证言、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
分居的
证据。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的,准予
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