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以及
刑法等。
阴阳合同是一种
违规行为,在给
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
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
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
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
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二手房阳合同符合
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以通过
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
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
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
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相反,二手房“阴合同”中真实的价格条款,才是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不过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属于一般
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如果偷税
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