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产假:98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15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不过主要是关于产假天数的计算,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一般给予的产假是不能低于98天的。当然,各省市对于怀孕女职工的规定不太一样,因而实际上不同地区的怀孕女职工可以享受到的产假期限是不同的。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