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根据财产保全的先后顺序,对财产执行的款项,除去抵押担保优先等进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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