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标的额可以退诉讼费,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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