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才生效。没有协议离婚的,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由此可见,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应该平分。像婚后为子女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上面是子女名字的话,其应该算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同时,如果子女的抚养权判给父亲,父亲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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