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
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
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