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按揭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婚前购买人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婚后偿还按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上海高院下发的意见认为增值部分仍归
婚前房屋购买人所有,
离婚时另一方只能主张
婚姻存续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江苏高院制订的会议纪要认为房屋婚内按揭还款期间增值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这两省处理该种情况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我个人原来审理的离婚案件在这个问题上的处理基本与上海高院相同,我认为房屋价款实质上在婚前已经支付完毕,所有权已经取得,婚内偿还按揭只是向银行偿还一般的
债务而以,且房屋增值并不是因为还款行为产生的,房屋增值是房屋自身的价值属性。如果按江苏高院的理解,如果房屋贬值了,另一方不仅得不到房子还要支付房屋贬值费,这是非常荒唐的。至于江苏高院的理解更多的是因为目前房屋处在增值状态下的一种公平性考虑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