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并不是持续性进行的,在遇到某种条件之下,就会停止享受待遇,比如说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服刑的,现实中也存在着有些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伤的费用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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