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和《
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
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
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