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进行强拆,否则就是属于
违法强拆。 2、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因为
土地性质的不同,
房屋征收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的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按照该条规定,在征收合法,补偿依法落实到位后,拒不交出土地,由市县一级政府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强拆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