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原件及
复印件,向
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
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
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
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