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
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
担保时
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
抗辩权与
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
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
法规定,对一些
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
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
居间等。以上是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及限制条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