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
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
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
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
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
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
担保。 (七)
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以上是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什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