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3、
劳动者受到
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
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
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
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
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