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