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消灭可以从这里面了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不动产
抵押权的登记进行了全面规定。该实施细则,既有按
物权法的规定对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
物权效力实现操作上的规定,也有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管理性规定,按照该实施细则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登记,相应的
不动产权利当然发生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效力,但未按照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登记,并不等于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就不能发生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对此,总体而言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即使未办理相应的物权登记,物权仍然发生法律规定的变化,此时的登记是对权利变化的事实的记载,而不是设定权利变化的登记,权利变化不因登记与否而发生,如
债权转让导致相应的抵押权的转让,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当事人未办理相应的物权变动,则该物权不发生具有物权效力的相应变动,此时的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权利的设定和公示,如
抵押主债权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