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了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该依据
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该认为
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当事人应受合同的约束。违约者应该承担
违约责任。至于物权变动能否成就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
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之间订立的
抵押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的意思应当认定该抵押合同合法进行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通常情况下不
动产抵押合同当事人会对办理
抵押登记事项进行约定此时办理抵押登记即成为一项
合同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须办理抵押登记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不动产
抵押人也应当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办理抵押登记即成为一项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