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
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二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五条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此外,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还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