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不付
抚养费申请变更抚养权问题的回答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第16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
抚育费的,应另行
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改天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