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
伤残评定,而是直接
起诉,要求人
民法院委托
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
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二)
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
证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
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