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
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成为了一种
证据,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复议或者
诉讼,只能在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诉讼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然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认定书不采信,重新调整双方的责任比例。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对认定书不服的
救济途径还是存在的,可以在民事赔偿中一并提出,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很难改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到事故的现场勘测等专业性问题,法官毕竟不是
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法律规定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恐怕没有多少法官敢于行使,一旦行使,很有可能面临另外一方当事人上诉的风险,而上诉几乎是每个
一审法官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就造成了这样的尴尬,法律上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问题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解决,而实践中法官确往往不愿意面对这个问题,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当事
人的权利最终也没有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