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表明,第
二审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这是原则。例外的情况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
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
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结合《公民权利与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有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个条件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个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这两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的。“讯问被告人”当然也是为了听取意见。而听取被告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然包括听取他们是否开庭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