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可基于以下三种情况而发生中断,即
当事人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
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当事人提起
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
驳回起诉的,就说明该项
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
民事诉讼范围,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
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因没有出现向对方提出要求的客观事实,故不存在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该起诉行为本身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后,则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