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待岗的问题的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
解除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最低生活费,仍然要为员式交纳各项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非因
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
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各省规定支付生活费。 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以上就是北京
劳动合同待岗的有关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