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旦担测杆爻访诧诗超涧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
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
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