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北京农村
拆迁继承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向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发出的《关于
继承农村房屋取得相应
宅基地使用权等有关问题》复函(京国土法函(2009)1551号)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复函称“根据1995年5月1日施行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
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
当事人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其
继承人可依法对宅基地继续使用的人员范围,包括了
被继承人中非农业户口的成员”。可见,继承人可以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续使用,相应的
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资格也可以被继承、被分割。但上述复函不能被理解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权的肯定,而只能确认继承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