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说的补缴
社保问题属于
劳动争议吗得问题提供如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补缴
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
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
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
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
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
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
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