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
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
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以上就是
北京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怎么定的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