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五级至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
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