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有些时候我们发现其实死者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虽然有订立遗嘱,但很可惜因为不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导致该遗嘱无效。这样的情况下,一般继承遗产就会按照法定方式进行,首先要区分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后再区分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且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原则上是均等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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