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
经济补偿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如超过
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
工资,少支付
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
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
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