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
证据的一种
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
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
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
审查批捕阶段的
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一、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以上是不批准逮捕后继续侦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