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
当事人申请并提供
担保,可以依法采取
保全措施或者
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
债务人有直接
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
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
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
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
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
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