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劳动法》第98条、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及劳部发[1995] 309号第17条规定的规定,事实劳动
劳动关系下发生争议,单位除被裁判赔偿外,还会因为没有及时签订劳动书面合同而被劳动行政机关
处罚。更为重要的是,而且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条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未以
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及时改变观念,与员工
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为大家解答了
不签劳动合同对谁有利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