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执行该配偶名下财产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
债务属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共同债务,则可以
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
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所以正确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与
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
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看,确立了
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应当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