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
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探视才给抚养费的行为是完全不可行的。虽然探视权确实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抚养费是其义务,但是实现探视权权利并不是给付抚养费的交换条件。所以如果发生享有抚养权的一方阻碍探视权的实现,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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