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
承包方或
签订合同使用土地方为承包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
承包地使用、收益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
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
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
权利和义务; (六)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
合同生效时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