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保险纠纷的过程中,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还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
(一)自愿自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事项和仲裁员。
(二)独立公正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中介组织,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有利于排除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三)经济快捷程序简便,审期较短,费用较低,有利于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
(四)保守秘密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气氛和谐,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有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
(五)专家办案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具备严格的资历条件标准,能够确保案件质量。
(六)一裁终局仲裁法规定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执行。
近些年来由于保险行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其法律纠纷也随之接踵而来,想要处理保险纠纷一般需要申请通过仲裁裁决,法官需要听取双方对此事不同的看法做出衡量给予答复,但一般来说冲裁结果不是一定尽如人意,一些被投保人疏忽掉的细节便成了此案的败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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